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67元,由原告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中**无锡分公司与江苏城宇**天驰分公司、江苏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熟建**限公司与常熟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穆**与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限公司与常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永**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宜兴市**程有限公司与江苏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市安达**常熟分公司与苏州市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亿通高科**限公司与江苏众和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