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限公司与被告常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7420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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