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与被告陈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一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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