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新**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新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苏州新**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由苏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的规定,江苏**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江苏省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告及两被告住所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