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仁宝视**有限公司与万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仁宝视讯电**限公司与被告万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9日,本院依职权追加颜*将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仁宝视讯电**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仁宝视讯电**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宝视讯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500元,减半收取为149250元,由原告仁宝视讯电**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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