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了(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黄*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申请人袁**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承担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双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启滨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磅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