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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均与南通深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与被告南通深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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