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与被告南通深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7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