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中**限公司与连云港**限公司、连云港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4111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钢结构厂房可供执行,但目前因客观情况暂不宜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现因客观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07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客观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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