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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红业与江苏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红业与被告江苏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红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红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红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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