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红业与被告江苏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红业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红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红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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