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兴化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