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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