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北万科**峰建设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74元,减半收取18787元,由原告宁波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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