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拓**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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