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艺**限公司与徐*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2014)甬北庄*初字第0025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2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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