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叶**与被告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缴纳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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