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萧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萧山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浙江振**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