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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建富与诸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慎建富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慎建富于2015年11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慎建富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慎建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3元,依法减半收取2671.5元,由上诉人慎建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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