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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原审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基于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出诉请,当属合同纠纷。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涉案工程在金华市婺城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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