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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