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花诉被告浙江**限公司、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花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和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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