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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为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5)衢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金**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元,减半收取1809元,由上诉人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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