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浙江衢**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衢**限公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衢**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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