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杭**有限公司、江苏大美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有限公司、江苏大美天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詹**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