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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刘**与刘**、浙江衢**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浙江衢**限公司、衢州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浙江衢**限公司、衢州市**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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