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刘**、浙江衢**限公司、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浙江衢**限公司、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周**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