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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有限公司与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陈**与被告磐安**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新境界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9日间,原告曾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原告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因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且未缴纳鉴定费,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而被鉴定机构退回。2015年7月2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95.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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