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5元、鉴定费72000元,由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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