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核工业金华**公司与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供销合作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未在通知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5元、鉴定费72000元,由原告核工业金华**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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