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电安装队诉被告金华市智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体尚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大为水电**装队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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