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赵**、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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