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限公司、徐**、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2015年11月3日,原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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