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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经济合作社与浙江小**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小**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吴宁街道麻车埠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小**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85元,减半收取337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43元,由原告浙**团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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