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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浙江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浙江**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4966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诉处理。原告浙江**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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