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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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