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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