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诉被告张*军、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东海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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