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