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良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浙江**限公司已停产关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必须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而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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