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平**江中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平**江中学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47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阳**学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