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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中网**限公司、中国能源**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中网电力**公司、中国能源**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能源**计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位于新疆哈密地区,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涉案工程项目纠纷属于电气化铁路项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属哈密**法院的管辖范围。庐江县人民法院非该电气化铁路沿线的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哈密**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境内,且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哈密**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能源**计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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