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扬州**程公司、扬州**程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程公司、扬州**程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扬州**程公司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存款55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扬州**程公司在中国邮**有限公司(账号:9398)550000元存款。

二、对权利人为张**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二期1幢房屋【房地权证长丰字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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