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安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合肥**民法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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