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恒**限公司与合肥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恒**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闵**自愿提供其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恒**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合肥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闵**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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