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合肥**业学校、安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业学校、安徽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安徽**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均无法向合肥**业学校、安徽高**限公司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限公司起诉时提供合肥**业学校、安徽高**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故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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