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迅达(**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4元,减半收取5142元,由原告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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