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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温岭**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49元,减半收取48274.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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