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49元,减半收取48274.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