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鑫鹏**合肥分公司与汕头**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汕头**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鑫**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鑫**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2元,减半收取4506元,由江苏鑫**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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