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安徽炬**有限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炬**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安徽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鑫鹏**合肥分公司与汕头**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安徽剑**限公司、完爱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限公司与合肥**限公司、安**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兖矿**限公司与浙江黄**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市**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温岭**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白石**有限公司与李**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宣**与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