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安徽省**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0元,减半收取11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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