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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限公司与浙江黄**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50元,退回上诉人兖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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