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650元,退回上诉人兖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