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耿广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合肥**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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