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盐城市**有限公司、耿广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耿广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在银行的存款157154元。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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